(2015)西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铁梅花与马宝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梅花,马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铁梅花,女,1976年3月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宝山,男,1933年8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铁梅花与马宝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宝山在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什字信用社账号为1491932600018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