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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峰、邵子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峰,邵子滨,林翠萍,杜子平,邵霞飞,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峰,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邵子滨,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林翠萍,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杜子平,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邵霞飞,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茂路1538号。法定代表人邵霞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49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2月24日前履行到期债务3103520元及息和执行费用33435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6年3月21日,本院以(2016)浙1004执5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子滨所有的坐落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金都道9××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311669号〕以及被执行人杜子平所有的坐落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金都道1××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311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邵子滨所有的坐落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金都道9××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3116**号〕。二、拍卖被执行人杜子平所有的坐落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金都道1××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311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林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