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40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馨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