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执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曹俊与上海当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九斤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俊,上海当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九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205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2056号申请执行人曹俊,男,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当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来保,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九斤,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曹俊申请执行上海当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九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陆正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