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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万春华与李元、许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春华,李元,许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177号原告万春华。被告李元。被告许婉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春华与被告李元、许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春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元、许婉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万春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元、许婉玉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春华撤回对被告李元、许婉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春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盛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