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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泗洪县水利工程处与沛县湖西农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洪县水利工程处,沛县湖西农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690号原告泗洪县水利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西闸南50米。法定代表人陈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依敏,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培永,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沛县湖西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湖西农场。法定代表人魏胜先,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洪县水利工程处诉被告沛县湖西农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洪县水利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14元,由原告泗洪县水利工程处负担。审判员  戚晓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