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30号原告肖某某,1978年6月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某某,1982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邮寄费112.00元,均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