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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30号原告肖某某,1978年6月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某某,1982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邮寄费112.00元,均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