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文碧诉王文敏、邱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碧,王文敏,邱洪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378号原告王文碧,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王志荣,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文敏,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邱洪波,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碧诉被告王文敏、邱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碧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为1350.00元,由原告王文碧负担。审判员 万正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军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