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蒋胜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蒋胜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803号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教场坝华宇1街2号底层10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8678-5.法定代表人刘正明,该公司经理。被告蒋胜国,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诉被告蒋胜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已交纳)。审判员 董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