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袁永红与周红,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红,王强,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602号原告袁永红,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强,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红,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袁永红诉王强、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永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袁永红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