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刘满枝、杨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刘满枝,杨建华,杨积胜,江军荣,刘美华,查玉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负责人:刘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满枝,农民。被告:杨建华,农民。被告:杨积胜,农民。被告:江军荣,农民,系杨积胜之妻。被告:���美华,农民。被告:查玉慧,农民,系刘美华之夫。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诉被告刘满枝、被告杨建华、被告杨积胜、被告江军荣、被告刘美华和被告查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满枝、被告杨建华、被告杨积胜、被告江军荣、被告刘美华和被告查玉慧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满枝、被告杨建华、被告杨积胜、被告江军荣、被告刘美华和被告查玉慧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