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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瑞巧与周昌平、蔡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扣押车辆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巧,周昌平,蔡晓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84-3号申请执行人郭瑞巧,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周昌平,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蔡晓芸,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瑞巧与周昌平、蔡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昌平、蔡晓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被执行人周昌平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FKJ1**吉奥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昌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昌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周大鑫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