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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79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李长明(受徐某的一般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明星(受徐某的一般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琴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