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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忠申请执行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男,汉族,霍林郭勒市珠斯花火车站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忠申请执行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终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