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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明祯与陈庆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祯,陈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412号申请人马明祯。被执行人陈庆涛。马明祯申请执行陈庆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明祯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庆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返还申请人神宇牌DFS3259G型豫G×××××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及该车的行车证一份,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4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