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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何平、赖申玉与恩施州中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赖申玉,恩施州中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66号原告何平,居民。原告赖申玉,居民,系原告何平之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州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郑世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文,恩施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平、赖申玉诉被告恩施州中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平、赖申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平、赖申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赖申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何平、赖申玉负担。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