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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小琴、张金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琴,张金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23刑初2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琴,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长顺县营盘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张金华,别名张老希,男,1953年5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坝羊乡。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宁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琴、张金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琴、张金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张小琴、张金华伙同任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老东门路口,遇见被害人黄某某后,由张金华、张小琴以找算命先生为名将被害人黄某某诱骗至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周武山后山通往山顶的路上,由任某某假扮“算命先生”以“消灾”为名,将被害人黄某某装有现金105000元的黑色塑料袋调包后盗走。2014年6月24日10时30分,被告人张小琴伙同张金华、任某某、龚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公交站台处遇见被害人周某某后,由张金华、张小琴以找算命先生为名,将周某某骗至“凯旋花园”小区内,由任某某假扮“算命先生”以“消灾”为名,将被害人周某某装有现金13000元的黑色塑料袋调包后盗走。2015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小琴伙同班某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桐梓县花秋镇街上,遇见被害人付某某后,由班某某,胡某以找算命先生为名,将付某某骗至桐梓县花秋镇环镇路某某副食品店门口处停放的一辆车牌为贵CLXX**白色东风牌面包车内,由张小琴假扮“算命先生”以“消灾”为名,将被害人付某某装有现金8500元的黑色塑料袋调包后盗走,所得赃款三人均分。2015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张小琴伙同班某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桐梓县新站镇街上,遇见被害人范某某后,由班某某,胡某以找算命先生为名,将范某某骗至桐梓县新站镇川黔街某某酒楼对面的空地处停放的一辆车牌为贵CLXX**白色东风牌面包车内,由张小琴假扮“算命先生”以“消灾”为名,将被害人范某某装有现金10300元的黑色塑料袋调包后盗走,所得赃款三人均分。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被告人张小琴、张金华供述,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付某某、范某某陈述,证人胡某、卢某某、班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帐户明细,刑事判决书,疾病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以被告人张小琴、张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小琴、张金华对起诉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张小琴、张金华伙同任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老东门路口,遇见被害人黄某某后,由张金华、张小琴以找算命先生为名将被害人黄某某诱骗至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周武山后山通往山顶的路上,由任某某假扮“算命先生”以“消灾”为名,将被害人黄某某装有现金105000元的黑色塑料袋调包后盗走。所得赃款四人均分,被告人张小琴、张金华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62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中国农业银行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复印件及黄某某在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黄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取款情况。2、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金华生于1953年5月8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张小琴生于1971年4月10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归案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金华、张小琴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4、疾病证明书,证实2014年7月6日-7月20日被告人张金华因左腹股沟斜疝在紫云县医院治疗。5、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金华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6、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紫云自治县司法局同意将被告人张金华纳入社区矫正。7、紫云自治县坝羊乡茶英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金华家庭属贫困人口家庭。8、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害人黄某某出生于1965年6月1日,家庭经济困难。(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4年7月29日上午九点至十点,在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老东门红绿灯下有个男子问知不知道镇宁有一个陈医生,这时有一个妇女上前来说她知道陈医生在哪里,这个男子让我一起去找陈医生。一路上,这个男子打听我家庭情况,三人来到匝道附近一小巷里面的宿舍,遇到另一名男子,一起来的妇女让刚遇到的这名男子给来找陈医生的这个男子算命,我见算得准,就让算命的男子给自已算。算命的男子就说我小儿有血光之灾,要用钱解灾。我听后到银行取款96000元,连家里的现金9000元,共计105000元,包装好后拿给算命的男子解灾,在解灾过程中,算命的男子返还我一包包好的钱,并说回家过段时间才能打开,过几天打开发现里面全部是冥币,才知道被骗了。我对公安机关提供镇宁自治县城市监控截图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编号为1号图片中红色圈内的男子是在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老东门问路的人,绿色圈内的那个妇女是带去找陈医生的人,蓝色圈内的人是算命的人。编号3号图片中红色圈内的人是问路的人,蓝色圈内穿横条衣服的男子是算命的人,就是调包的男子。绿色圈内的人是带路去找陈医生的人。编号为1号图片中红色圈内的男子右手提着的黑色袋子里面装的应该是我被骗的现金。(三)证人证言证人班某某证言,我认识一个叫小琴的妇女,一起作过案,认识任某某,小名叫“任某某。小琴和任某某是搞迷信诈骗的。还有另一个妇女叫小会。我见到相片能辨认出来。公安机关将镇宁自治县天网工程城市视频截图编号1号给我辨认,我辨认出红圈内的妇女是小会,视频截图编号2号,红圈内的男子是任某某,小名任某某,蓝色圈内的妇女就是小琴。绿色圈内的老者不认识。视频截图编号3号,红圈内的妇女是小琴,蓝色圈内的人不认识。(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张金华供述,公安机关提供由镇宁公安局城市监控系统抓拍的监控时间为2014年7月29日上午9时53分,10时06分和12时43分监控截图三张,经我辨认截图上有个穿白色短袖衣服的人像他本人。2014年7月29日12时43分监控截图中,有一个上身穿半截白色半截黑色短袖的男子像任某某。我辩解2014年7月29日没有到过镇宁城关镇搞诈骗。我学名叫张金华,小名胜祥,外号张老希,认识安顺双堡的任某某,任某某小名叫“任某某”,与任某某在安顺搞过迷信诈骗。在2014年8月13日在安顺西秀区人民法院因迷信诈骗后以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案有任某某、小琴、小会四人。2014年7月的某天,我伙同任某某、张小琴、小会四人通过电话商量来镇宁搞迷信诈骗,找到诈骗对象后我主动上前与她搭话,张小琴就上前去配合,我和张小琴假装不认识,我就问某某医生家住哪里,张小琴说自己认识,并带我去找,同时请这个被骗的人和我们一同前往,找到任某某后,他给我们看病,看病的过程中就说一些迷信骗被害人,被害人相信后回家拿了105000元来消灾,我们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钱调包,后我分得26250元。我愿意拿钱退给被害人,希望法律宽大处理。2、被告人张小琴供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张金华、任某某、小会通过电话联系到镇宁搞诈骗。然后几人坐车来到镇宁。到镇宁自治县城后,张老希先去喊得一个老年的妇女,我上前搭话配合诈骗,张老希带被骗的老年妇女一起去算命,在路上小会负责走在后面将张老希打听老年妇女的家庭情况告诉任某某。张老希带被骗的老年妇女找到任某某后,任某某给被骗的老人说他家有血光之灾,让老人用钱来解灾,老人便到银行取钱装在一个袋子里,任某某在给老人消灾时将老人的105000元钱调包。骗得钱后四人一起打出租车逃离镇宁到安顺进行分赃,除去用费,每人分得26000元。我对公安机关提供镇宁自治县城市监控2014年7月29日三张截图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编号为1号图片中三人,红色圈内的人是张老希,蓝色圈内的人是小会,绿色圈内的人是她本人。编号2号图片中,红色圈内的人是小会,编号3号图片中红色圈内的人是张老希,蓝色圈内的女子是被骗105000元的老人,绿色圈内的人是她本人。(四)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镇宁自治县城关镇闸道路口处,现场北面为镇宁自治县人民医院,现场南面为环翠公园,现场西面为周武山寺庙,现场东面为小巷。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黄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指认出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老东门路口是遇到诈骗的一男一女的地方。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周武山后山通往山顶的山路上,是两男一女实施迷信诈骗将我105000元现金盗走的地方。于2015年4月9日辨认出任某某、张金华、张小琴是2014年7月29日对我诈骗的人。被告人张小琴于2015年8月11日指认出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老东门是2014年7月的一天,我与张老希在这个路口遇见被骗的这名老年妇女的地方。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周武山后山通往山顶的山路上正是2014年7月的一天我伙同任某某、张老希,以及一名叫小会的女子,在镇宁自治县城关镇采用迷信消灾方式实施诈骗的地点。2015年6月5日,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桐梓县看守所对班某某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班某某指认出照片编号为4号的男子是任某某,该男子正是镇宁公安局城市监控视频截图编号为2号中红色圈内的男子。指认出编号为10号的妇女是小琴,该妇女正是镇宁公安局城市监控视频截图编号为3号中红色圈内和编号为2号截图中蓝色圈内的妇女。2016年6月16日,张小琴辨认出排列在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和自已到镇宁诈骗得105000元及在安顺诈骗得13000元和黄金戒指的小会。指认排列在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和自已到镇宁诈骗得105000元及在安顺诈骗得13000元和黄金戒指的任某某。指认排列在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和自已到镇宁诈骗得105000元及在安顺诈骗得13000元和黄金戒指的张老希。经被告人张金华辨认,张小琴、任某某就是伙同我在镇宁实施迷信诈骗调包盗窃他人现金105000元的人。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014年6月24日10时30分,被告人张小琴伙同张金华(已被判处)、任某某、龚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公交站台处遇见被害人周某某后,由张金华、张小琴以找算命先生为名,将周某某骗至“凯旋花园”小区内,由任某某假扮“算命先生”以“消灾”为名,将被害人周某某装有现金13000元的黑色塑料袋调包后盗走。所得赃款四人均分,被告人张小琴分得赃款人民币32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张金华因2014年6月24日10时30分,伙同被告人张小琴及任某某、龚某某实施盗窃,于2015年1月9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害人周某某出生于1964年12月14日,无固定收入。(二)证人证言证人张金华证言,证实我在安顺专区医院陪岳母复查身体时被一妇女抓住,我辩称未骗过钱。2014年8月20日,公安民警出示一张视频监控截图给我辨认,我指出视频中一男子是他自己,一妇女是小琴,另一老年妇女是诈骗对象。并供述用迷信方式诈骗过两次,在安顺诈骗一次,关岭诈骗一次。(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农历5月27日10时30分许,周某某在安顺市开发区西航医院站台,遇到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问是否认识张先生,这时有一名45岁左右的妇女从旁边经过说她认识这名先生,周某某被二人骗至小米山一道铁门口,门口站着一名男子,这名妇女叫门口站着的男子“张老师”,后“张老师”给周某某算命,并带到凯旋花园一假山处改命,周某某被调包骗走13700元现金及一枚黄金戒指。今天抓来的这名男子就是当天骗去找“张老师”算名的那名男子。(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小琴供述,证实在安顺参与诈骗的人有我和任某某,张老希,小会四人。诈骗的方式与在镇宁自治县诈骗的方式一样,由张老希喊人,我带路,小会在后面听,任某某算命,任某某假装念咒语时,趁机将事先准备的黑色塑料袋(里面装的是一些废纸)将被骗妇女的钱调包,这次骗得现金13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除用费外平分,我分得赃款3000多元,黄金戒指分给小会。(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小琴指认出安顺市开发区碧水园对面的公交站台处是张小琴与张老希遇见一名中老年妇女的地方。安顺凯旋花园小区内假山处,是任某某以迷信方式将中年妇女的钱财掉包的地点。周某某指认出被告人张金华是在2014年6月24日在安顺市开发区凯旋花园小区内对我实施迷信诈骗后盗窃财物的其中一名男子。指认出任某某就是扮演“张老师”实施迷信诈骗的男子。指认出张小琴是以迷信算命方式盗窃我财物的人。张金华指认出任某某正是与我在安顺两城区、关岭县多次实施迷信方式取得他人信任后趁机调包盗窃的同伙,在团伙中充当“张老师”的角色。被告人张金华对作案现场图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图片中安顺市开发区碧水园对面的公交站台及凯旋花园小区假山处是伙同任某某、小会、小琴利用迷信方式调包盗窃地点。被害人周某某对作案现场图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图片中安顺市开发区碧水园对面的公交站台及凯旋花园小区假山处是被诈骗调包的地点。张金华对西航公安民警提供一张监控录像截图进行指认,指认出截图中左下角一男子是我本人。被告人张小琴于2015年8月11日指认出安顺市开发区碧水园对面的公交站台处是我与张老希遇见一名中老年妇女的地方。安顺凯旋花园小区内的假山处,是任某某以迷信的方式将中年老妇女的钱财掉包的地点。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015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小琴伙同班某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桐梓县花秋镇街上遇见被害人付某某后,由班某某,胡某以找算命先生为名,将付某某骗至花秋镇环镇路某某副食品店门口处停放的一辆车牌为贵CLXX**白色东风牌面包车内,由张小琴假扮“算命先生”以“消灾”为名,将被害人付某某装有现金8500元的黑色塑料袋调包后盗走,被告人张小琴分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害人付某某出生日期1956年1月6日。(二)证人证言1、证人班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一个叫小琴的妇女,一起作过案。认识任某某。小琴和任某某是搞迷信诈骗的。还有另一个妇女叫小会。公安机关将镇宁自治县天网工程城市视频截图编号1号给我辨认,辨认出红圈内的妇女是小会。视频截图编号2号,红圈内的男子是任某某;蓝色圈内的妇女就是小琴;绿色圈内的老者不认识。视频截图编号3号,红圈内的妇女是小琴;蓝色圈内的人不认识。2015年3月22日,我与胡某、张小琴在桐梓县花秋镇环城路以迷信恐吓的方式,盗窃一被害人现金8500元,每人分得2800元。2、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伙同班某某、张小琴在桐梓县花秋镇街上,我带班某某和被骗的对象到张小琴处就离开了,我没有分得钱。(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3月22日我到花秋镇某某批发部买烟,途中有一个中年妇女问是否知道李某在那里看病,这时旁边有一中年男子接话说他知道在那里,我在中年妇女的再三劝说下,同意与两人来到花秋镇环城路某某批发部对面一巷子里,我见到一位妇女自称是李某的妻子,后李某的妻子对我算命,说我家中有凶事,要拿钱来解灾,我听后害怕,就从家里将8500元钱带到某某批发部对面一辆面包车里解灾,在解灾过程中钱被调包。(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小琴供述,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班某某打电话喊我去桐梓骗钱。隔了几天,我和班某某一同乘坐胡某驾驶的面包车到桐梓花秋镇,按事先的商量,由我去问路,胡某带路,班某某算命,用调包的方式盗窃得8000多元钱。我分得2000元。(四)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班某某辨认出张小琴、胡某是2015年3月20日以来在桐梓县辖区内共同作案的人。停放在桐梓县公安局停车场内的一辆银灰色东风牌面包车(贵CLXX**)是与胡某、张小琴在桐梓县境内流窜作案时使用的作案车辆。花秋镇环城路某某农家店门口是2015年3月22日伙同胡某、张小琴盗窃被害人8500元现金作案时停车的准确位置。2015年4月5日胡某指认出编号06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在2015年3月22日与张小琴实施盗窃现金的班某某。指认出桐梓县花秋镇环城路某某烟酒店门口就是2015年3月22日伙同班某某、张小琴盗窃被害人的地方。2015年4月27日,被害人付某某辨认出张小琴是对我诈骗现金8500元的女子。2015年10月9日,张小琴指认出遵义市桐梓县花秋镇环城路红豆小吃店与金沙回沙酒店的门口是2015年3月份与班某某、胡某以迷信算命方式盗窃一名老年妇女8500元的地点。及在花秋镇共同作案的同伙班某某、胡某。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桐梓县花秋镇环镇路某某副食店门口。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015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张小琴伙同班某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桐梓县新站镇遇见被害人范某某后,由班某某,胡某以找算命先生为名,将范某某骗至胡某停放在桐梓县新站镇川黔街某某酒楼对面空地处的一辆车牌为贵CLXX**白色东风牌面包车内,由张小琴假扮“算命先生”以“消灾”为名,将被害人范某某装有现金10300元的黑色塑料袋调包后盗走,被告人张小琴分得赃款人民币2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害人范某某现年76岁,家庭经济困难。(二)证人证言1、证人班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27日,我与张小琴、胡某相互邀约去诈骗,由我寻找对象,胡某将诈骗对象带到指定地点,张小琴负责实施诈骗。当天上午8时许,我和张小琴乘胡某驾驶的面包车到新站镇街上,三人按事先商量的计划开展行动,用算命、消灾的方式骗得一老妇人现金11700元。我和张小琴各分得2600元,胡某分得2000元。剩余的钱用于吃饭和消费。2、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27日在班某某的邀约下我驾车来到桐梓县,到桐梓县城后载上班某某和张小琴一起到桐梓县新站镇去诈骗。在新站镇骗得一个老妇女的钱后开车离开,不知骗得多少钱,我分得2000元。(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3月27日上午9时我去新站镇赶场,在新站镇中心街遇见一个40来岁的中年妇女来问医生,后又有一男子上前来说知道医生在哪里,范某某被二人骗至川黔街某某酒楼的门口,见到一个女子说是陈医生,在某某酒楼对面一车里陈医生给范某某算命解灾,被调包骗走11700元。范某某共看见三个人,两个女的,一个男的,还有一个是陈医生喊的爷爷的这个人。(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小琴供述,证实在桐梓花秋镇骗得钱后几天,胡某驾驶面包车带我和班某某一同到桐梓县新站镇诈骗,由班某某去问路,胡某带路,我负责算命和调包,盗窃得10300元。胡某分得2000元,我和班某某各分得2600元。(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新站镇川黔街某某烤鱼店边上空地处。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班某某指认出2015年3月27日伙同胡某、张小琴盗窃范某某现金11700元的地点。胡某指认出编号06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在2015年3月27日与张小琴在新站镇川黔街以算命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害人现金的班某某。新站镇川黔街某某酒楼对面空地是2015年3月27日12时许班某某和张小琴盗窃被害人现金的地方。张小琴指认出遵义市桐梓县新站镇川黔街某某烤鱼店边上空地处是2015年3月份与班某某、胡某以迷信算命方式盗窃一名老年妇女10300元的地点。及在新站镇共同作案的同伙班某某、胡某。2015年10月8日,张小琴指认出班某某、胡某就是我伙同在花秋镇、新站镇共同作案的同伙班某某、胡某。被害人范某某辨认出胡某、班某某就是以算命的方式盗窃自己11700元现金的人。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琴、张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琴、张金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互为主从。被告人张小琴具有流窜作案,多次盗窃,盗窃对象为老年人等量刑情节,可酌定从严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华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定从严处罚,但鉴于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二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紫云自治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张金华适合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小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4900元,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贵南审 判 员  柏龙金人民陪审员  卢明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