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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沂源县方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天发铸造厂、唐效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方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沂源县天发铸造厂,唐效勇,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方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魏传友,经理。被执行人沂源县天发铸造厂,住所地沂源县。被执行人唐效勇。被执行人陈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莲在黄岛区薛家岛六村鲁泽花园5号楼1单元701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莲所有的位于薛家岛六村鲁泽花园5号楼1单元701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为:黄私0037174)。二、被执行人陈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莲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