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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与武威科丰种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武威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工业开发区华源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雁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万虎,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威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黄世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威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武威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武威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玉米种子一批,经鉴定,该批玉米种子发芽率不符合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据此按商品玉米变卖得款69,36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先行垫付的公告费300元、鉴定费6,000元,支付保管费9,000元、执行费1,700元,余款52,360元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放弃执行余款,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伯荣审判员  孙发强审判员  刘永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雪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