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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晓妍与周成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妍,周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1525号原告朱晓妍,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周成国,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妍与被告周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周成国名下的在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2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成国名下的在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20万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再次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原告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