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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259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蒋凌春、徐生英、周马儿、潘银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246元、执行费8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25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