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长娥、艾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长娥,艾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83号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娥,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艾欣,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长娥、艾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未预交),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325元。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