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斗法执字第4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吴金生与林英威、赵瑞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生,林英威,赵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斗法执字第4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金生,男,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林英威,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赵瑞明,女,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2009)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林英威(身份证号码)在中国银行XXXY0账户上存款(冻结限额1284615.75元)。2、冻结林英威(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上存款(冻结限额1284615.75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祖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