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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嘉丽、李承报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丽,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覃卫校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嘉丽。被告人李承报。辩护人郑立群,江西帖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莫善芝。被告人余健东。被告人覃卫校。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昌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嘉丽、李承报、莫善芝、余健���、覃卫校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承报及其辩护人郑立群、被告人刘嘉丽、莫善芝、余健东、覃卫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碧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在景德镇从事传销活动的被告人覃卫校通过网络和被害人张某QQ聊天认识,后被告人覃卫校以其女朋友的身份将被害人张某骗来景德镇。2015年8月18日,被害人张某到达景德镇和被告人覃卫校见面后,被告人覃卫校就将被害人张某带至位于市金叶大酒店后茶山路一私房三楼的被告人刘嘉丽“家长”的传销窝点,并按照被告人刘嘉丽的指示,借口将被害人张某的手机拿走以防止被害人张某和外界联系,当天晚上,被告人刘嘉丽安排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看守被害人张某,从8月18日到8月25日,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俩一直每天看守被害人张某,不让其离开。到8月25日,被告人余健东到了被告人刘嘉丽的家里,被告人刘嘉丽就安排了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三个人一起看守被害人张某直到8月28日。2015年8月2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键东将被害人张某带至市人民公园游玩,到12时许,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键东欲将被害人张某带回位于市金叶大酒店后茶山路一私房三楼的被告人刘嘉丽“家长”的传销窝点时,被害人张某借口肚子不舒服,于是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就让被害人张某到公园内凉亭旁的公共厕所方便,三人则在厕所外继续看守,几分钟后,被害人张某出厕所后立马向厕所后方向逃跑,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见状立即上前去追赶,欲继续控制被害人张某,被告人余健东直接向被害人张某的方向追赶,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则从另一侧的小路沿着河边追去包抄,被害人张某跑到了公园旁的河岸边并下了台阶,被告人余健东则继续追赶,后被害人张某跳下靠近三闾庙村的西河里,向对岸游去,但游到约西河中间时沉入水里,这时包抄追赶的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已经到了河对岸,被告人莫善芝见状就脱掉衣裤跳入河中,未看到被害人张某便返回上岸,被告人余健东则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逃离现场。当日16时许,民警在昌江浮桥旁将被害人张某尸体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符合溺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刘嘉丽等人供述,证人王某、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嘉丽��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覃卫校为了迫使被害人张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张某人身自由,张某为了逃脱被告人的控制,跳河逃跑,导致溺水死亡。对被告人刘嘉丽、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覃卫校等人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被告人李承报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害人不是被告人李承报骗过来的,事发当日带被害人去公园玩,主观上也具有加害目的,被害人死亡结果也不是李承报直接追赶导致的,李承报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李承报家属自愿认罪,其家属也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承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在景德镇从事传销活动的被告人覃卫校通过网络和被害人张某QQ聊天认识,后被告人覃卫校以其女朋友的身份将被害人张某骗来景德镇。2015年8月18日,被害人张某到达景德镇和被告人覃卫校见面后,被告人覃卫校就将被害人张某带至位于市金叶大酒店后茶山路一私房三楼的被告人刘嘉丽“家长”的传销窝点,并按照被告人刘嘉丽的指示,借口将被害人张某的手机拿走以防止被害人张某和外界联系,当天晚上,被告人刘嘉丽安排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看守被害人张某,从8月18日到8月25日,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俩一直每天看守被害人张某,不让其离开。到8月25日,被告人余健东到了被告人刘嘉丽的家里,被告人刘嘉丽就安排了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三个人一起看守被害人张某直到8月28日。2015年8月2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键东将被害人张某带至市人民公园游玩,到12时许,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键东欲将被���人张某带回位于市金叶大酒店后茶山路一私房三楼被告人刘嘉丽“家长”的传销窝点时,被害人张某借口肚子不舒服。于是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就让被害人张某到公园内凉亭旁的公共厕所方便,三人则在厕所外继续看守,几分种后,被害人张某出厕所后立马向厕所后方向逃跑,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见状立即上前去追赶,欲继续控制被害人张某,被告人余健东直接向被害人张某的方向追赶,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则从另一侧的小路沿着河边追去包抄,被害人张某跑到了公园旁的河岸边并下了台阶,被告人余健东则继续追赶,后被害人张某跳下靠近三闾庙村的西河里,向对岸游去,但游到约西河中间时沉入水里,这时包抄追赶的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已经到了河对岸,被告人莫善芝见状就脱掉衣裤跳入河中未看到被害人张某便返回上岸,被告人��健东则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逃离现场。当日16时许,民警在昌江浮桥旁将被害人张某尸体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符合溺死。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的父母张碧廉、胡兴兰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张碧廉、胡兴兰与被告人刘嘉丽、李承报二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嘉丽、李承报二人家属各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家属五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对刘嘉丽、李承报二人表示谅解,并撤回了全案的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嘉丽供述,证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覃卫校将被害人张某骗来景德镇搞传销,其是金叶大酒店一传销窝点的“家长”,覃卫校是小康村传销窝点的“家长”,其就安排莫善芝和覃卫校去接张某,并��代莫善芝被害人到了传销窝点后要反锁房门防止被害人逃走,并让覃卫校叫张某手机及随身物品扣押下来。张某到了后,其安排了莫善芝、李承报、余健东对张某进行看守,张某外出,包括睡觉都有人看守,不让张某逃走。覃卫校在其这个窝点呆了四天就走了。2015年8月28日,其安排莫善芝、李承报、余健东三人带张某到外面转转,并让他们想办法让张某尽快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到了中午12点多,莫善芝打电话告诉其张某跑了。其打余健东电话,余健东说张某跳到人民公园边上的河里沉下去了,其就让他们追,余健东告知他和李承报不会游泳就没有下河追,莫善芝下河因体力不支又返回了。其就让余健东打120,并让他们找偏僻的地方躲起来。其到了晚上就躲到覃卫校负责的那个窝点去了,直到被公安人员抓获。2、被告人覃卫校供述,证明其以谈恋爱的名义于2015年8月18日将被害人张某骗到景德镇,其和莫善芝将张某带到了刘嘉丽负责的那个窝点,其把张某的手机拿走了,莫善芝、余健东、李承报等人将张某反锁在房间,不让其离开,其陪着张某打牌聊天直到第四天其回到小康村其负责的那个窝点。2015年8月28日晚,刘嘉丽打其电话告诉莫善芝、李承报、余健东三人带着张某到人民公园散心,张某乘机逃走,跳到河里出事了,后刘嘉丽也躲到其负责的窝点来了。3、被告人莫善芝供述,证明2015年8月18日,覃卫校将被害人张某骗来景德镇搞传销,其和覃卫校去将张某接到刘嘉丽负责的传销窝点。刘嘉丽安排其和李承报负责看守张某,不让张某离开,并给张某洗脑让其加入传销组织,张某的手机等也被其他人扣押了。到了8月25日,余健东到了这个窝点,刘嘉丽又安排余健东一起看守张某。2015年8月28日,刘嘉丽让其和余健东、李承报带张某出去散散心,其三人就带着张某到了人民公园。后张某借口上厕所逃走并跳到河里想游到对面去,余健东就在后面追,其和李承报就从另一条路追到了河对面去堵,后余健东打电话说张某沉到水里去了,其就脱落衣裤跳到水里去找,没找到其就上岸,让余健东打电话报警,其就躲到吕蒙的一个窝点去了知道被抓获。4、被告人余健东供述,证明2015年8月25,其在吕蒙窝点的负责人让其到金叶大酒店附近的窝点去,其去了后,金叶大酒店附近窝点的负责人就让其和李承报、莫善芝三人一起看守张某,不让张某离开,并给他洗脑让他加入传销。2015年8月28日,刘嘉丽安排其三人带张某出去散心,其三人就带着张某到了人民公园,后张某借口上厕所,就逃走,其就在后面追,李承报、莫善芝就抄另一条路去堵。后张某跳到人民公园的河里了,其就打电话给莫善芝,莫善芝到了河对面后就脱了衣裤跳到了河里,但没有找到。莫善芝让其打120,其拨打了120后,还电话告诉刘嘉丽张某溺水的事,刘嘉丽让其赶紧离开,其和李承报就逃到了吕蒙的窝点直到被抓获。5、被告人李承报供述,证明被害人张某是覃卫校骗来景德镇搞传销的,覃卫校和莫善芝将张某接到了刘嘉丽负责的金叶窝点。到了窝点,覃卫校将张某的手机扣押了,刘嘉丽安排了其和莫善芝、余健东等人看管张某,不让张某离开。2015年8月28日,刘嘉丽安排其和莫善芝、余健东带张某到外面散心,其几人就带张某到了人民公园,后张某借口上厕所逃走了,余健东就在后面追,其和莫善芝就走另一条路去堵。后张某跳到河里溺水了。刘嘉丽打电话让他们不要回去,到远的地方躲一下,其和余健东就到吕蒙附近的窝点躲起来了。6、证人王某、徐某证言,证明2015年8月28日12点多,其在人民公园看到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往马场方向跑,后面有人追。穿白衣服的男子就跳到河里没有起来了。7、证人任某证言,证明2015年8月25日中午,有四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上厕所,另三个在外面等,后来上厕所的男子就跑,外面等的三个男子就在后面追,一直追到河边。8、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嘉丽、余健东、李承报、莫善芝、覃卫校五人相互辨认出对方并辨认出拘禁张某的地点。9、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符合溺死。另还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收款收据、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一并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嘉丽、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覃卫校为了迫使被害人张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张某人身自由,张某��了逃脱被告人等人的控制,借被告人带他外出之机,乘机逃跑,在被告人在后追赶的情况,跳入河里逃跑,导致溺水死亡,被告人刘嘉丽、李承报、莫善芝、余健东、覃卫校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在本案中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五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大致相当。辩护人认为李承报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五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嘉丽、李承报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李承报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可以对被告人李承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嘉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李承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三、被告人莫善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四、被告人余健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五、被告人覃卫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金和人民陪审员  姜进雪人民陪审员  胡名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澍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