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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付德禄与丁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德禄,丁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67号原告:付德禄,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丁士华,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茌平县。原告付德禄诉被告丁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丁士华的工资账户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