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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淑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12刑申10号王淑欣:你为故意伤害一案,对莱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87)莱法刑一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87)泰中法刑一上字第6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王淑欣构成故意伤害罪错误,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莱芜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87)莱法刑一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后,你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7)泰中法刑一上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均已生效。现你对上述裁判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8)81号]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随行政区划变更后,对于变更之前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由变更后的新法院管辖,故对你提出的申诉申请本院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关于你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你父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看电影时产生纠纷,致两家人之间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你用砖块砸伤刘某某,经鉴定,刘某某所受伤害属重伤。上述事实,由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根据犯罪事实与犯罪情节判处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