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展硕中等职业学校诉被告孙慧哲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展硕中等职业学校,孙慧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90号原告:沈阳市展硕中等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闫萍。委托代理人:周海博。被告:孙慧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展硕中等职业学校诉被告孙慧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展硕中等职业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展硕中等职业学校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青山审 判 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童艳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