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彪犯诈骗罪、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9刑初14号公诉机关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彪,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水富县。2015年8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彪犯诈骗罪、重婚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延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周彪虚构认识宜宾市某主要领导,可以帮忙介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屏山镇移民安置房,要求他人缴纳“购房款”;虚构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他人,要求他人缴纳“入股费”、“业务活动费”、“保证金”;虚构帮人介绍工作要求缴纳“入场费”等理由,在屏山县境内骗取被害人代某现金45000元、被害人于某1现金40000元、被害人于某2现金60000元、被害人张某146800元、在云南省水富县县城骗取被害人朱某现金9000元、被害人陈某1现金46000元、被害人李某115547元、被害单位水富某有限公司14000元。2010年以来,被告人周彪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没有婚姻而与被害人于某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周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276347元,数额巨大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彪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彪辩解称,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诈骗,其与代某、于某1、于某2、张某1、朱某、陈某1、李某1之间均属于借贷关系,其中还包括了欠张某1赌债13500元、欠陈某1赌债6000元,对指控重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周彪虚构认识宜宾市某主要领导、可以帮忙介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屏山镇移民安置房,要求他人缴纳“购房款”;虚构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他人,要求他人缴纳“入股费”、“业务活动费”、“保证金”;虚构帮人介绍工作要求缴纳“入场费”等理由,在屏山县境内骗取被害人代某45000元、被害人于某140000元、被害人于某260000元、被害人张某146800元、在云南省水富县县城骗取被害人朱某9000元、被害人陈某146000元、被害人李某115547元、被害单位水富某有限公司1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屏山县公安局屏山镇派出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5年7月30日代某向屏山县公安局屏山镇派出所报案,屏山县公安局于8月4日立案;工作中发现于某2、张某1被诈骗案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工作中发现于某1被诈骗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2015年8月23日李某1向水富县公安局报案,水富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同年8月28日陈某1、朱某向水富县公安局报案,水富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同年10月22日张某2向水富县公安局报案,水富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同年10月23日移送屏山县公安局。2.被害人的陈述(1)代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的时候,周彪说他在政府内部有关系,可以拿到三套屏山县城的移民安置房,每套的价格是1800元/平方米,他的关系人从中提50元,即1850元/平方米。7月左右还带了我去看了D地块隆兴小区2楼的房子,但未进室内。周彪说喊我、刘某1、张某1三个各拿10万元购房款,剩下的房款由他给我们垫付,等他在屏山县城河对面的鞋厂动工了,我们就帮他做装修和绿化,他垫付的房款就从我们的工资里扣。我先后给了他10万元,后来我怕受骗就向他要了5万3千元回来,之后我联系不到到周彪,房子没有得到,他说的鞋厂也没有动工,所以就报案了。辨认出了周彪,辨认出了周彪带自己去看的房子就是屏山镇隆兴小区7栋3单元2楼2号。(2)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5年5月,周彪说在屏山县城河对面有个厂,是他说了算,要我投资2万元到厂里承包食堂,我给了他1.6万元,剩下4千元周彪说他帮我垫付。后来我一直也没有经营他说的食堂,之后周彪又说他要缴纳厂的投标钱,我借了1万元给他,再后来他又说提车办手续需要钱,我借了2万元给他,但不知怎么的,他又没有提到车。接着周彪说他在政府有认识的人,可以拿到低价的移民房,反正我已经借了几万元给他,他就帮我垫几万元,买他手里的移民房,我答应了。8月份的时候他来找我,希望我可以给他房款,我说如果他不能帮我垫钱,那我就不要房子。后来他又说可以垫,到现在他都没有还我的钱。另外周彪又以其他理由给我借了3千元,在打牌的时候周彪给我借了几千元,但这些钱我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辨认出了周彪。(3)于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的时候,周彪说可以介绍我承包“奥利达鞋厂”的土石方工程,要我先给他2万元的进场费、保证金,等我进场的时候,就把这2万元全额还给我。因为他和我侄女于某3一直生活在一起,并生有子女,所以就将钱给了他,但是我从来没有接到这个鞋厂的土石方工程。同年10月周彪说刘某1和代某在厂里投资了钱,由于公司要和他们解除合同,郭某要他来处理,并说郭某这是器重他,如果事情没办好,郭某不器重他了,那我的土石方工程就不好整了,说在五天之内把钱还给我,于是我就给了他5万元,亲眼看见周彪把钱给了代某。后来他一直都说没有钱还给我,在11月19日的时候,就联系不到周彪。周彪给我的郭德富的电话,我打电话都是关机。2015年5月份的时候周彪从银行转账1万元给我。曾经我去找周彪要钱的时候,他给了我一张欠条,证明有人欠了他100多万元,一个叫徐某的人作的担保,周彪说这个徐某就是宜宾市市长,另外周彪还给我一个郭某的号码×××××××××××,但我打电话都是关机。(4)于某1的陈述,证实系于某3的弟弟。2012年11月的时候,周彪说他有个朋友在曲靖开了个大型的歌厅,交2万元就可以承包该歌厅的果盘活,我和堂哥一人出了1万给他打过去,结果等了20多天后,他一直在推脱,我堂哥要求退钱,于是我就给了他1万元。2013年2月份,我去了曲靖,但是他说歌厅开业还差一点钱喊我等着。我等到12月份,就回龙华了。2014年3月份他和我姐姐从云南回来后,周彪给我爸爸说,郭某在宜宾地中海蓝湾给他买了套房子,但是还差3万元,叫我爸爸借给他,我爸爸就找到我,我们借了3万元给他。后来房子也没买,钱也没有还给我们。(5)朱某的陈述,证实是销售灯具的。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叫周彪的人,周彪给我说他有很多的工程,其中一个叫黄金海岸洗浴中心,要在我这里买60万至80万的灯具,所以我就挺相信他的。后来周彪前后因工程要动工,需要材料款在我这里借走了1.5万元,我多次催他还钱,但他不接我电话,就短信回复我喊我等一段时间,后我就报警了。(6)陈某1的陈述,证实是电器商行的老板。2015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了周彪,周彪说他在云南昆明有一个歌厅,在曲靖有一个夜总会,成都有一家鞋厂,他还是宜宾水立方洗浴中心的股东之一,他说要在水富投资一个大型的名叫黄金海岸的洗浴中心,需要在我这买100多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8日周彪在我这买了3台电脑,一台打印机、一件打印纸,付款时差了我5.1万多元,他说5月1日给我送来,我帮他还了成显忠2.5万元,接着他说他的老丈人出事故做手术需要钱,我借了8000元给他,再接着又借了1万元给他。在打牌的时候周彪是差我一两千元钱,但对于这部分钱我都没有算的。(7)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一名叫周彪的男子请高滩坝“枫叶公司”的物业管理潘经理和“枫叶公司”的张总及李总到我们店里吃饭,周彪提出签单,因为我认识他请吃饭的人,于是就答应了。先后他在我这里签了15547元,我找他付钱,他总说他公司的款项还没有打过来,再后来他给我写了张欠条,我去他住的地方去找他,他不在了,我就报警了。(8)张某2的陈述,证实是水富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5年3、4月份通过水富县的一些领导介绍认识了周彪。周彪说要在我们枫叶国际开办一个洗脚城,要投资800万元,而且周彪准备与业主龙某签订5年的房屋出租协议,后来周彪说要对租的房屋进行消防检测,然后我们开发商、业主龙某就一起出资2.1万元的检测费,6月份的时候。周彪就向我们公司打了一张条子拿走了1.4万元。知道卖灯饰的小朱被骗了1.5万元。3.证人证言(1)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3月,我认识了周彪,通过我,周彪认识了张某1和代某。周彪说他在屏山县城河对面准备建一个鞋厂,只要桥通了就可以开工,我们都认为他是个有经济实力的人。周彪说他在政府有认识的人,可以拿到三套价格便宜的移民房卖给我们,后代某给了他10万元的房款,没有拿到房子,2015年3月就联系不上周彪,意识到被骗。辨认出了周彪。(2)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是代某的妻子。周彪在我店子外面给刘某1说他有个朋友在政府可以拿到便宜的移民房,只要拿10万元就可以买到房子,我和代某凑了10万元给周彪。后来房子没得到,周彪也联系不上了。辨认出了周彪。(3)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是刘某1的老婆,周彪几次给代某他们说他在政府认识人,可以拿到便宜的房子,只要出10万元,剩下的钱就让他们在周彪以后屏山县城河对面的厂里工作来还。代某给了周彪10万元,我和刘某1没有钱就没有要房子。辨认出了周彪。(4)熊某的证言,证实是周彪的妻子。周彪经常带“刘哥”、“小代”、“张哥”回来吃饭,周彪说自己在和他们合伙做生意,“刘哥”每个月给他一万元的工资,我和周彪来屏山的时候身上只有3千多元,我们在农贸市场开了家店子,他长期从店子上拿钱,唯一一次他拿了1万元给我说是“刘哥”给他发的工资。我从来没听他说过他认识宜宾市政府的人,也没见过他有政府机关的朋友。后来“刘哥”他们来找周彪还钱,我给周彪说后,周彪说现在暂时没有钱还,我们就离开了屏山。(5)刘某2的证言,证实是屏山县投资促进局业务股工作人员。王场产业园区没有签订过任何投资协议,也没有一名姓郭的外商来咨询过皮鞋厂的项目,没有一个奥利达鞋业在王场产业区建厂,也没有宜宾市政府领导徐某的项目,也没有外商咨询过制衣厂。(6)王某的证言,证实是屏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占地移民房建工程、环保等方面的工作。屏山镇D地块×栋×单元是一栋单独的房屋,这栋楼是由县财政拨款修建的,是国有资产,现在县政府没有要处理该房的通知,我们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处理。(7)潘某的证言,证实是“枫叶国际”小区物管经理。公司安排我接待一个叫周彪的人,周彪说他要在我们小区开设一家洗浴中心,他还说他是宜宾水立方第一大股东,还带我去参观了水立方,所以我就比较信任他,便无偿提供了两间办公室给他,并把业主龙某的房子租给了周彪,周彪一直没有付租金。后来周彪要求对房子进行消防检测,于是从我们公司拿走了1.4万元,却一直没有检测,在2015年8月18日还问了他为什么还不检测,他说在成都,等他回来了再说,结果没几天他就被公安机关抓了。(8)龙某的证言,证实在“枫叶国际”有3000多平方米的商铺。一名叫周彪的男子要租我的商铺开洗浴中心,签订了租期为5年的合同,但他一直没有给我租金,洗浴中心也没有开。4.被告人周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告诉代某我认识宜宾市的领导徐某,可以通过徐某的关系拿到低价格的倒迁房,于是代某就给了我10万元。这10万元一部分被我拿来还鞋店的账,一部分我拿来打牌输了。后来我还了代某5.5万元,另外我给于某2说我在屏山屏山县城河对面有个鞋厂,厂里有土石方工程可以介绍他来做,于是他给了我2万元的入股费,还有我给于某2借了5万元还给代某,那2万元的入股费我打牌输了。2012年我说把于某1介绍到曲靖歌厅卖果盘,给他要了1万元的入场费,后来这个歌厅没有开起,我从曲靖回屏山后,郭某在宜宾地中海小区买了个房子给我,但是还差3万元,于是我就给于某1借了3万元,但这钱我打牌,吃饭就用光了。我和张某1之间共有46800元的经济瓜葛,其中12000元是在牌桌上给他借的钱,剩下的是牌桌上差的钱,另外2万元是在2014年6月份的时候,我给张某1说我在屏山县城河对面管理一个鞋厂,等这个厂建起来了,就介绍他去承包食堂,但是要拿2万的业务活动费。李某1是一个饭店的老板,我请人吃饭在他的店子吃的,是签的单,共15547元。陈某1是水富县卖电器的老板,我告诉他,我在经营足疗室,以后电器设备都在他那买,当时我在他店子买了一批设备还差他5千左右的款,后来我从他那借了2万多元,并让他帮我还了别人2.5万元,算下来我总共差他4.6万元左右。朱某是水富卖灯具的老板。我去深圳订沙发差钱给她借了9千元,她打电话向我催过还钱,但是我说没有钱。城建公司拿的1.4万元是我准备开足疗室用于消防检修上,2000元用于消防检测的订金,还有12000元被自己挥霍了。5.欠条,证实周彪欠李某215547元人民币,欠于某25万元人民币。6.欠条及屏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欠条上的欠款人陈某2,保证人徐某,,经查不存在姓名叫陈某2、徐某的人员。7.银行回执、收条、收据,证实2014年8月27日代某向周彪的银行卡里存入了5万元人民币,周彪出具收到代某的房款10万元;城建公司出具的调试费1.4万元。8.屏山县屏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屏山镇D地块属县财政资金建设,目前该房未进行任何处理。9.租房合同,证实2015年7月1日,龙某将自己所有位于某2南省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枫叶新城重庆中段东侧营业房负一楼的商铺出租给周彪经营洗浴城。10.屏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公安部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单,证实天津共有十名叫郭某的男子,但由于被告人无法提供其说的郭某的相关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未能进一步核实,另外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没有名字为刘某3及刘某4的人。(二)2010年以来,被告人周彪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未婚而与被害人于某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孩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申请、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25日于某3申请对周彪涉嫌重婚罪依法立案调查。2.被害人于某3的陈述,证实我和周彪是于2009年在昆明认识,周彪追了我几个月,他说自己没有结婚,2010年的时候我们在一起生活了。后来我们又回到了屏山,生育了两个子女。我跟他一起生活了5年多,我没有工作,平时生活都是周彪再管。我一直只是听说一个叫郭某的人,但是一直没有见过。他还给我说过他认识宜宾市市长徐某,但是我也没有见过。3.证人证言(1)邱某的证言,证实周彪经常来我家耍,他的大老婆在农贸市场做皮鞋生意,另外还有个小老婆是屏山龙华镇的人。(2)于某1、于某2的证言,证实周彪和于某3在云南生活了几年又回到了屏山,并生育了两个小孩,但是一直没有办结婚证。(3)熊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周彪是夫妻关系,我们结婚14年了,并有三个小孩。我不知道周彪在外面还有一个女人。4.被告人周彪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和于某3在云南认识,当时我已经结婚,妻子叫熊某。之后我和于某3生活在了一起,并生育了两个小孩。5.出生医学证明,证实2012年9月7日周彪和于某3的女儿周某在曲靖五洲妇产医院出生,2014年6月20日儿子于某4在屏山县妇幼保健院出生。6.黔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协查证明,证实周彪和熊某于2007年9月3日在黔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9.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在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高滩新区87栋高新宾馆304号房间将周彪抓获。10.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周彪的年龄等基本情况,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276347元,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的辩解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强代理审判员 胡丽娟人民陪审员 罗德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林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