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宋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宋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被执行人宋美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2908.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6290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郭 靖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