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介休市方宇煤化有限公司,山西奥菲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万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介休市鹏宇洗煤有限公司,介休市金桥矿产品有限公司,冀尔年,郭春梅,冀逢信,华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财保2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负责人尚朝辉,行长。被申请人介休市方宇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东大期村。法定代表人冀逢信。被申请人山西奥菲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豆罗镇下佐乡。法定代表人耿福新。被申请人山西万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振兴街11号1幢1单元1303号。法定代表人梁晓燕。被申请人介休市鹏宇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那村。法定代表人XX宇。被申请人介休市金桥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城关镇下庄村。法定代表人师晓俊。被申请人冀尔年。被申请人郭春梅。被申请人冀逢信。被申请人华磊。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因与被申请人介休市方宇煤化有限公司、山西奥菲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万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介休市鹏宇洗煤有限公司、介休市金桥矿产品有限公司、冀尔年、郭春梅、冀逢信、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893852.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方宇煤化有限公司、山西奥菲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万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介休市鹏宇洗煤有限公司、介休市金桥矿产品有限公司、冀尔年、郭春梅、冀逢信、华磊银行存款84893852.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