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桂明与赵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明,赵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398号原告胡桂明,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付忠义,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赵金,男,汉族,1941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赵雪云,男,汉族,1967年5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明诉被告赵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桂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计永审 判 员 马家欣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传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