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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桂明与赵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明,赵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398号原告胡桂明,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付忠义,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赵金,男,汉族,1941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赵雪云,男,汉族,1967年5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明诉被告赵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桂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计永审 判 员  马家欣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传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