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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大安市安广镇福军建筑工程队与大安市两家子镇同享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安广镇福军建筑工程队,大安市两家子镇同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民初361号原告:大安市安广镇福军建筑工程队。负责人:任福军职务:经理。被告:大安市两家子镇同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杰职务:村主任。原告大安市安广镇福军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大安市两家子镇同享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2016年4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安市安广镇福军建筑工程队负责人任福军、被告大安市两家子镇同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修建村部及围墙合同。约定工期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工程款。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51336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存在,给付工程款没有异议,但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支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同享村村部建设合同书。约定工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工程款。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51336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供的同享村村部建设合同书、两家子镇同享村村部验收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人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安市两家子镇同享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安市安广镇福军建筑工程队工程款2513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5元、保全费1776元由被告大安市两家子镇同享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雨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