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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叶聿坦、叶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叶聿坦,叶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黄友焦,行长。被执行人叶聿坦,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执行人叶淑芳,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被执行人叶聿坦、叶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聿坦、叶淑芳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聿坦、叶淑芳偿还贷款本金411858.86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控制存款,抵押房产暂时难于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