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任新甫诉被告李振超、何承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甫,李振超,何承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653号原告任新甫。被告李振超。被告何承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甫诉被告李振超、何承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新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新甫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