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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任新甫诉被告李振超、何承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甫,李振超,何承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653号原告任新甫。被告李振超。被告何承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甫诉被告李振超、何承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新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新甫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