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开富与冯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开富,冯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2036号原告杭开富。被告冯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开富诉被告冯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开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且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震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希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