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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开富与冯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开富,冯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2036号原告杭开富。被告冯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开富诉被告冯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开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且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震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希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