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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彦平与成武嘉豪服饰有限公司、陈巧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平,成武嘉豪服饰有限公司,陈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805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平。被执行人成武嘉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天宫庙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凤英,经理。被执行人陈巧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武嘉豪服饰有限公司、陈巧福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商初字第15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火文胜审判员  许卫民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卞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