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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夏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夏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902号原告陈某,女,1937年1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玉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甲,女,1964年6月25日生。被告夏某乙,1966年12月17日生。被告夏某丙,男,1968年8月10日生。被告夏某丁,男,1970年12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夏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