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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梁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施建峰。被执行人:梁立飞。申请执行人施建峰与被执行人梁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3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其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7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