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谢细才与刘亚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细才,刘亚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20号原告谢细才。被告刘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细才诉被告刘亚琴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细才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细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细才承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