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临漳县临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漳县临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漳县临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漳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孙昭雪,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冯爱凤,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告原告)刘建军,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代理人:郭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漳县临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因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借贷合同为现金支付履行的出借合同,数额为20万元,原审应查清20万元现金的来源,同时在二审期间,本村村民实名举报,称该笔借款为前任村委某成员诈骗或受贿,未用于村里开支。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代 路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梅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