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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彭文进与李立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进,李立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103号原告彭文进。委托代理人王志春、郭小铅,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钻石轩B座109室、308-318室。负责人张来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波,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进与被告李立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文静以治疗未终结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文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文进负担。审 判 员  许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丁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