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2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连文月与襄垣县王桥镇西山底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文月,襄垣县王桥镇西山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351号原告连文月,男,汉族。被告襄垣县王桥镇西山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垣县王桥镇西山底村。负责人张永明,任代理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文月诉被告襄垣县王桥镇西山底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