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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泰瑞欧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颂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瑞欧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维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604号原告泰瑞欧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俊松。被告深圳市维颂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农。原告泰瑞欧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维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瑞欧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晓(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