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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安康市康泰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与黄振柱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康泰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黄振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康泰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雁琳,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振柱,男,1970年9月16日生,陕西旬阳县人,汉族,居民。安康市康泰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与黄振柱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担保借款本金17748.31元,债务利息22689.00元,诉讼费263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措施,经四查,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征求申请人同意,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4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