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终51号原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2012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佛坪县人民法院审理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陕0730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佛坪县人民法院(2016)陕0730刑初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敏审 判 员 傅汉平代理审判员 陈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