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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9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建与朱祖峰、张莉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朱祖峰,张莉,陈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958-2号原告:周建,男,199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朱祖峰,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张莉,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明智,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皖0123民初95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朱祖峰提供150000元进行反担保,申请解除对朱祖峰名下的位于肥西上派镇巢湖西路鑫鑫花园4幢107室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祖峰名下的位于肥西上派镇巢湖西路鑫鑫花园4幢107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