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梦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梦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梦,男,1976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本市东湖区。1996年6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一次;1998年10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6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梦在本市西湖区船山路锦江之星附近下出租车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巡逻民警盘查。公安巡逻民警当场在被告人孙梦身上查获仿军用六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7发。经司法鉴定:上述查获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七枚子弹均为制式六四子弹重装弹。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枪支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文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孙梦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子弹7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梦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