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段小勇与洪登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段小勇,市民。被执行人洪登华,农民。本院在执行段小勇与洪登华民间借贷纠纷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0)房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洪登华于2014年6月因病已死亡,申请人段小勇于2016年4月12日书面申请撤销该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0)房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 磊审判员 戢逢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