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吴东海与张业宝、张业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海,张业宝,张业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457号原告吴冬海(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蒋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业宝(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业忠(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海与被告张业忠、张业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海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冬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吴冬海负担。审 判 长 张绍春人民陪审员 郭艳茹人民陪审员 刘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