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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吴东海与张业宝、张业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海,张业宝,张业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457号原告吴冬海(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蒋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业宝(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业忠(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海与被告张业忠、张业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海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冬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吴冬海负担。审 判 长  张绍春人民陪审员  郭艳茹人民陪审员  刘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