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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储某甲与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甲,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820号原告储某甲。法定代理人储某丙。被告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甲与被告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储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储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储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陈思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邵俐英书 记 员 张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